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
4月3日,浙江金华市下辖东阳市,24岁的带货主播宋女士在直播中途突然晕倒,醒来后被公司以“不适合干这行”为由辞退。从她晕倒后快速站起到结算工资,相隔不到半小时。入职8天,宋女士经历了这样一场从晕厥到失业的急速转折。目前,她申请赔偿,但被公司拒绝,正在走劳动仲裁程序。
事件:
入职8天,女主播直播间晕倒后被辞退
3月27日,已有两年直播带货经验的宋女士入职东阳市筱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,成为实习带货主播,约定底薪7000元,实习满1个月自动转正。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,但公司为她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《工作证明》,写明“为我公司在职员工,担任直播部门主播”。她的工作内容是每天直播4小时,每2小时休息一次。
公司出具的《工作证明》。 宋女士供图
4月3日下午3点01分,上播仅一小时后,她突然晕倒。“我当时觉得很不舒服,在工作群问能否先下播,消息刚发出去就晕了。”宋女士回忆,“晕了约十几秒后自己站起来继续播,大约一分钟后,另一位主播进来接替了我。”
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封面新闻记者提供的完整视频,证实了她的说法。
宋女士晕倒时的画面。 涉事公司提供的视频截图
宋女士说,几分钟后,工作人员找到她,称公司讨论后认为她不适合做主播,当场将其辞退。当天下午3点半,公司给她结算了7天的工资,共计1653.82元。
公司向封面新闻记者提供的转账截图显示,从宋女士直播晕倒后站起来,到结算工资,相隔不到半小时。
宋女士晕倒半小时后,公司结算工资将其辞退。 涉事公司供图
诉求:
要求公司补齐工资差额并赔偿被拒
4月4日,宋女士做了全身检查,未发现器质性病变,医生判断为低血糖导致的晕倒。亲友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建议她申请赔偿。
4月5日,她向公司提出两项诉求:补齐8天的工资差额920.79元。她解释,这一项诉求,系按法定计薪天数21.75天计算,而非公司采用的3月31天、4月30天。同时,公司应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00元。这两项诉求被公司明确拒绝。
4月9日晚,宋女士将晕倒视频发到个人社交平台,配文“做带货主播的我直播中途晕倒,醒来听到的之一句话居然是‘我被公司开除了’”。截至发稿,该视频已获得9.6万次点赞、6500余条评论。
事后宋女士做了身体检查,未查出器质性病变。 宋女士供图
公司:
“视频掐头去尾,不是辞退是劝退”
4月10日下午,封面新闻记者通过 *** 采访到涉事公司负责人张先生。他表示,宋女士“用掐头去尾的视频引导舆论,醒来后听到的之一句话是被公司开除,过于夸张”。
他解释:“我们当时有问她是否需要吃糖或去医院,等她完全恢复后才跟她说,回去好好休息,先养好身体,以后有机会再合作。聊完当场就结了工资。她当时没有异议。后来我们打听到她之前也晕倒过,这个身体情况确实不适合干直播,万一再出大事,我们也担不起责任,建议她换个工作。”
张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“劝退”而非“辞退”。但宋女士并不认可:“我明确说了身体没问题可以继续干,但当时我已经没有选择去留的权利。”
张先生告诉记者,无法满足宋女士的诉求。他的态度是,建议宋女士走劳动仲裁。
据了解,目前宋女士正在走仲裁程序。
律师:
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
公司的行为是“劝退”,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?
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表示,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;毫达(成都)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顺发也持相同观点。
杜伟解释,劝退是指公司协商、建议劳动者主动辞职,需劳动者同意才生效;辞退则是公司单方面强制解除,劳动者没有选择权。本案中,公司当场作出解除决定、停止其工作、结算工资,属于辞退行为。
他指出,宋女士已入职8天,持有公司盖章的工作证明,岗位明确为“直播部门主播”,接受公司管理,约定底薪7000元,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。公司以“晕倒、不适合做主播”为由将其辞退,理由不合法且缺乏证据支持。
孙顺发进一步分析,公司试图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但未能完成举证责任。用人单位若基于该理由解除合同,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录用条件明确且经劳动者确认、劳动者表现确实不符合要求、用人单位能提供有效证据,“三者缺一不可”。
两位律师均表示,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,宋女士可主张赔偿金7000元。此外,公司工资计算方式有误,应按21.75天的法定计薪天数及实际入职8天,补足工资差额920.79元。
杜伟建议宋女士尽快收集并固定证据,包括盖章工作证明、工资支付记录、聊天记录、谈话录音、考勤及直播记录等,还可以向工会申请调解处理,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、申请劳动仲裁,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60分前
12秒前